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(wei)了推(tui)廣普通(tong)話和推(tui)行規范漢字,使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更好地(di)為(wei)經濟社會發展服(fu)務(wu)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法》等法律法規,結(jie)合本省(sheng)實(shi)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(ben)規定適(shi)用于(yu)本(ben)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(gui)定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,是指普(pu)通話和規(gui)范漢字(zi)。
普通話以北(bei)京語音為標準音,以北(bei)方(fang)話為基礎方(fang)言,以典范的(de)現代白(bai)話文(wen)著作為語法規范。
規(gui)范漢字(zi)(zi)以經過整理(li)、簡(jian)化并由國家(jia)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字(zi)(zi)表為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(min)政府應當(dang)加強本行(xing)政區(qu)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(zuo)的領導。
省(sheng)人(ren)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(men)負責全省(sheng)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(zi)的管理工(gong)作,組織(zhi)實(shi)施本規定。
縣級以上人民(min)(min)政(zheng)府民(min)(min)政(zheng)、文化、信(xin)息產業、工(gong)商、廣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、新聞出版等部門(men),在各自職責范(fan)圍內做好(hao)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相關工(gong)作(zuo)。
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(bu)門的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(zuo)機(ji)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(qu)域內推(tui)廣普通話(hua)和推(tui)行規范(fan)漢字工(gong)作(zuo)。
第五條 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(zheng)府(fu)應(ying)當將(jiang)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(zhan)規(gui)劃,結合財力情(qing)況安排(pai)專(zhuan)項經費,用于推廣普(pu)通話(hua)和推行(xing)規(gui)范漢字(zi)工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(yue)的第三周(zhou)為全省(sheng)推廣普通話(hua)和(he)推行規范漢字宣傳(chuan)周(zhou)。各級(ji)人民政(zheng)府(fu)應(ying)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傳(chuan)教(jiao)育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(yong)漢字(zi)、標(biao)點(dian)符號、漢語拼(pin)音(yin)等,應當執行《現代漢語通用(yong)字(zi)表(biao)》、《簡化字(zi)總表(biao)》、《標(biao)點(dian)符號用(yong)法》、《漢語拼(pin)音(yin)方案》、《漢語拼(pin)音(yin)正(zheng)詞(ci)法基本規(gui)則》、《中國地名漢語拼(pin)音(yin)字(zi)母拼(pin)寫規(gui)則(漢語地名部(bu)分)》等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(zi)的(de)規(gui)范和標(biao)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(min)族(zu)語言文字的(de)使用依據《中(zhong)華(hua)人(ren)民(min)共(gong)和(he)(he)國憲法(fa)》、《中(zhong)華(hua)人(ren)民(min)共(gong)和(he)(he)國民(min)族(zu)區(qu)域自治法(fa)》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。
第九條 國(guo)家機(ji)(ji)關工(gong)作(zuo)人員在公(gong)務(wu)活(huo)動中(zhong)應(ying)當使(shi)用普(pu)通話(hua);國(guo)家機(ji)(ji)關工(gong)作(zuo)人員在公(gong)務(wu)活(huo)動中(zhong)確實需要使(shi)用方(fang)言的,可以使(shi)用方(fang)言。
國(guo)家機關的(de)名稱牌(pai)、印章(zhang)、公(gong)文(wen)、會標(biao)、電子(zi)屏(ping)幕、門戶網站等應當使(shi)用規(gui)范漢字(zi)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條 學(xue)校(xiao)及其他教(jiao)育機(ji)構在教(jiao)學(xue)、會議、宣傳(chuan)和其他集體(ti)活動中(zhong)應當以普通話和規(gui)范漢字為基本用語用字。
對外漢(han)語(yu)教學應當教授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(han)字。
學校及(ji)其他教育機(ji)構通過漢(han)語(yu)文(wen)課程(cheng)教授普(pu)通話和(he)(he)規范漢(han)字。使用的漢(han)語(yu)文(wen)教材,應(ying)當符合(he)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(he)(he)標準。
法律(lv)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臺、電視(shi)臺及其網絡(luo)音(yin)(yin)視(shi)頻(pin)節(jie)目以普(pu)通話作(zuo)為播音(yin)(yin)、節(jie)目主持(chi)、采訪的基本用語。
使用(yong)(yong)方言播(bo)音的,應當經國(guo)務院廣播(bo)電(dian)視(shi)部(bu)門或者省廣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(shi)部(bu)門批準。電(dian)視(shi)臺用(yong)(yong)方言播(bo)音時,應當在屏幕上(shang)顯(xian)示規范漢(han)字。
影(ying)(ying)視劇的語言應(ying)當以普通話為(wei)主(zhu),影(ying)(ying)視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,應(ying)當使用規范漢(han)字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出版的(de)(de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(zi)出版物(wu)、數字(zi)出版物(wu)等(deng)出版物(wu)的(de)(de)印刷體報頭(tou)(名)、刊名、封面、內文等(deng)應當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(de)(de)規范和標準。
漢語(yu)言音像(xiang)制品(pin)用(yong)語(yu)應當使用(yong)普通話。戲(xi)曲、影(ying)視等藝術形式中(zhong)和出版(ban)、教學(xue)中(zhong)需要使用(yong)方言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(gong)服務行(xing)業(ye)以普通話為基(ji)本服務用語。
公(gong)共服(fu)務行業的名稱牌(pai)(pai)、指示牌(pai)(pai)、標(biao)志牌(pai)(pai)、公(gong)文、印章、票據、報表、說(shuo)明書、電子屏幕、宣傳材料等,應(ying)當使用規(gui)范漢字。
本規定所(suo)稱的公共服務行業(ye),是指商業(ye)、郵政、通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、鐵路、交通、民航、旅游、銀(yin)行、保險、醫療(liao)以及其(qi)他(ta)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行業(ye)。
第十四條 公(gong)共場所和設施用字應(ying)當符(fu)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山(shan)、河、湖、海等自然地理實體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行政區劃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居民地和路、街、巷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具有地名(ming)(ming)意義的(de)建筑物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應當使(shi)用(yong)規范漢(han)(han)字(zi)和漢(han)(han)語拼(pin)音(yin),漢(han)(han)語拼(pin)音(yin)拼(pin)寫方(fang)法按照《漢(han)(han)語拼(pin)音(yin)方(fang)案》、《中(zhong)國地名(ming)(ming)漢(han)(han)語拼(pin)音(yin)字(zi)母拼(pin)寫規則(漢(han)(han)語地名(ming)(ming)部分)》拼(pin)寫,嚴禁使(shi)用(yong)外文拼(pin)寫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(zhu)站名(ming)(ming)、橋名(ming)(ming)、風景(jing)名(ming)(ming)勝、文物古跡(ji)、紀念(nian)地、游覽地等公共場(chang)所、設施名(ming)(ming)稱應(ying)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(zi)。
第十五條 企(qi)業名稱(cheng)、商品(pin)名稱(cheng)的(de)用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應當(dang)以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為基本(ben)用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。不得使用(yong)(yong)繁(fan)體(ti)字(zi)和已經廢止的(de)異(yi)體(ti)字(zi)、簡化(hua)字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的(de),應當(dang)采用(yong)(yong)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為主,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為輔的(de)形式,嚴禁單(dan)獨(du)使用(yong)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。
在境內(nei)銷售的(de)(de)商品(pin)的(de)(de)包裝(zhuang)、標志、說明等應當(dang)以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為基本用(yong)字(zi)。在境外銷售的(de)(de)商品(pin)的(de)(de)包裝(zhuang)、標志、說明等確(que)需使用(yong)繁體(ti)字(zi)的(de)(de),可(ke)以按照有關規(gui)定使用(yong)繁體(ti)字(zi)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規定(ding)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(ding)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(de)(de)用(yong)語(yu)(yu)用(yong)字應當符(fu)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(yu)言文字的(de)(de)規范和標準(zhun)。
第十七條 信(xin)息處理和信(xin)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(de)國家(jia)通用語言(yan)文字(zi)應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(jia)的(de)規范和標準(zhun)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保留或(huo)者(zhe)使用繁體字(zi)、異體字(zi):
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古跡(ji);
(二)歷史名人、革命(ming)先烈(lie)的手(shou)跡;
(三)姓氏中的異體字(zi);
(四)書(shu)法、篆(zhuan)刻等藝術作品;
(五)題(ti)詞(ci)和招牌的手(shou)書字;
(六)已注冊(ce)的商標(biao)用字;
(七)出(chu)版(ban)、教學、研究中需要使用的;
(八)涉及港(gang)澳臺(tai)與華(hua)僑事務需要使用的;
(九)經國務院有(you)關部門(men)批準的特殊情況。
老字(zi)號牌匾、手書招(zhao)牌使用繁體字(zi)和異體字(zi)的,應當(dang)在(zai)適當(dang)位置設置使用規范漢字(zi)的副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應當將(jiang)使(shi)用普通話和規(gui)范(fan)漢字的要求(qiu),納入各(ge)級各(ge)類(lei)學校和教(jiao)育機構教(jiao)育教(jiao)學質量監測機制和綜(zong)合評估(gu)體(ti)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行業的主管(guan)部門應當將使用普通(tong)話和(he)規范漢字(zi)的要求納(na)入行業管(guan)理(li)規范,作(zuo)為單位和(he)個人評先評優的依(yi)據。
對不符合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規(gui)范和標準(zhun)的,由(you)其行業(ye)主管部門(men)予(yu)以批(pi)評教育,督(du)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(dui)本行(xing)政區域(yu)內(nei)國家(jia)通用語言(yan)文字的使用情(qing)況進行(xing)檢查評估(gu),檢查評估(gu)結果向社會公布。
檢查(cha)評(ping)估的標準和具(ju)體(ti)實(shi)施辦法由省(sheng)(sheng)教育主管部門另行(xing)制定(ding),報省(sheng)(sheng)人(ren)民政府批準后執行(xing)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有關部門(men)對下列領域用(yong)語用(yong)字進行監督檢查,語言文字工作(zuo)機(ji)構(gou)予(yu)以協助和(he)指(zhi)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用語用字;
(二(er))學(xue)校及(ji)其他教(jiao)育機(ji)構(gou)的用語用字(zi);
(三)廣播(bo)、電(dian)影(ying)、電(dian)視、音(yin)視頻網(wang)站及(ji)舞臺表演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四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(shu)、音(yin)像電子出版(ban)物(wu)、數字(zi)出版(ban)物(wu)等(deng)公開發行的(de)出版(ban)物(wu)的(de)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(zi);
(五)本省產品的(de)包裝(zhuang)、說明書的(de)用字;
(六)公(gong)共場(chang)所、地名的用字;
(七)企業(ye)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語用字;
(八)其他行(xing)業(ye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對(dui)前述事(shi)項不符(fu)合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(gui)范和標準的,予以批評(ping)教育并督促其(qi)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的語言文字工作(zuo)機(ji)構接(jie)到(dao)違反本(ben)規定的舉報或者(zhe)投(tou)訴,應當及(ji)時書(shu)面(mian)轉(zhuan)告有關主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;有關主管(guan)(guan)部(bu)門接(jie)到(dao)書(shu)面(mian)轉(zhuan)告后,應當依照(zhao)本(ben)規定有關條款進(jin)行(xing)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通話(hua)為(wei)工作語言的播(bo)音員(yuan)(yuan)、節目(mu)主持人(ren)(ren)、影視話(hua)劇演員(yuan)(yuan)、配音演員(yuan)(yuan)、教(jiao)師(shi)、國家機關(guan)工作人(ren)(ren)員(yuan)(yuan)以及(ji)公共服務行業的廣播(bo)員(yuan)(yuan)、導游員(yuan)(yuan)、解說員(yuan)(yuan)等人(ren)(ren)員(yuan)(yuan),應當具備說普通話(hua)的能力并在工作中(zhong)使用普通話(hua),其(qi)普通話(hua)水平應當達到(dao)國家或者有關(guan)部門規定(ding)的等級要求。
普通話(hua)水平測試工作由省語(yu)言文(wen)字工作機構(gou)組織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共(gong)服務行業(ye)、公共(gong)服務場所和設施用字(zi),有文(wen)字(zi)缺損時,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告(gao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不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規(gui)范和標準的(de),依照(zhao)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廣告(gao)法》、《廣告(gao)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(gui)定》的(de)規(gui)定執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,由教(jiao)育(yu)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(yu)以警告,并通(tong)報(bao)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(ben)規定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七條規定的(de),由(you)廣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、新聞(wen)出(chu)版、信息產業(ye)等(deng)主管(guan)部(bu)門(men)責(ze)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(de),予以警告,并由(you)有關部(bu)門(men)依法對直接負(fu)責(ze)的(de)主管(guan)人(ren)員(yuan)和其(qi)他直接責(ze)任人(ren)員(yuan)給予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,由民政主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(bu)改正(zheng)的,依法予(yu)以(yi)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,由工商主管(guan)部(bu)門責令(ling)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,依法予以(yi)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(xing)政(zheng)管(guan)理部門(men)或者語言(yan)文字(zi)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機構及其(qi)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人員違反本規定,濫用職權、玩忽(hu)職守、徇(xun)私舞弊的,由其(qi)上(shang)級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責(ze)令(ling)限期(qi)改正,對直接負責(ze)的主(zhu)管(guan)人員和其(qi)他(ta)直接責(ze)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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