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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第195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

(國務院(yuan)第195號(hao)令)

(1996年(nian)2月1日(ri)發布并施(shi)行 1997年(nian)5月20日(ri)修正)

第一條 為了加強(qiang)對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網絡國際聯網的管理,保障國際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交(jiao)流的健康發(fa)展(zhan),制定(ding)本規定(ding)。

第二條 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境內的(de)計算機信(xin)息網(wang)絡進行國際聯(lian)網(wang),應當依(yi)照本規定辦(ban)理。

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(yi)是:

(一) 計(ji)算機(ji)信息網(wang)絡(luo)國際(ji)(ji)聯(lian)網(wang)( 以下(xia)簡稱國際(ji)(ji)聯(lian)網(wang)),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nei)的(de)(de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網(wang)絡(luo)為實現信息的(de)(de)國際(ji)(ji)交流(liu),同外(wai)國的(de)(de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網(wang)絡(luo)相聯(lian)接。

(二(er))互聯(lian)(lian)網絡(luo),是指直接(jie)進行國(guo)際聯(lian)(lian)網的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網絡(luo);互聯(lian)(lian)單位(wei),是指負責互聯(lian)(lian)網絡(luo)運行的單位(wei)。

(三) 接(jie)入網(wang)絡(luo),是(shi)指(zhi)(zhi)通過接(jie)入互聯網(wang)絡(luo)進行國際聯網(wang)的計(ji)算機信息(xi)網(wang)絡(luo);接(jie)入單位,是(shi)指(zhi)(zhi)負責接(jie)入網(wang)絡(luo)運行的單位。

第四條 國(guo)家對國(guo)際聯網實行統籌規劃、統一標準、分級管理、促進發(fa)展的(de)原則(ze)。

第五條 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(ling)導(dao)(dao)小組(以(yi)下簡稱領(ling)導(dao)(dao)小組),負責協調、解決有關國際聯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。

領導小組(zu)辦公室按(an)照本規定(ding)制(zhi)定(ding)具體管理辦法,明確國際(ji)出入(ru)口信道(dao)提供單(dan)位、互聯單(dan)位、接入(ru)單(dan)位和(he)用(yong)戶(hu)的(de)權(quan)利、義務和(he)責(ze)任,并負責(ze)對國際(ji)聯網工作的(de)檢查監督。

第六條 計算機信息網絡(luo)直接進行國際聯網,必(bi)須使用郵電部(bu)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(dao)。

任何單位和(he)個人不(bu)得自(zi)行建(jian)立或(huo)者使用其他(ta)信道進行國(guo)際(ji)聯網。

第七條 已(yi)經建立的互聯網絡,根據國務院(yuan)有關規(gui)定調整(zheng)后,分(fen)別由郵電(dian)部、電(dian)子工業部、國家教育(yu)委員會(hui)和中國科學院(yuan)管理。

新建(jian)互聯網絡,必須(xu)報經國務院批(pi)準。

第八條 接(jie)入網絡(luo)必(bi)須通過互聯網絡(luo)進行國際聯網。

接入單(dan)位擬從(cong)事(shi)國際聯網(wang)經營(ying)(ying)活(huo)動的(de),應當(dang)報有權受理從(cong)事(shi)國際聯網(wang)經營(ying)(ying)活(huo)動申請的(de)互聯單(dan)位主管部門(men)或(huo)者(zhe)主管單(dan)位申請領取國際聯網(wang)經營(ying)(ying)許(xu)可證;未(wei)取得(de)國際聯網(wang)經營(ying)(ying)許(xu)可證的(de),不(bu)得(de)從(cong)事(shi)國際聯網(wang)經營(ying)(ying)業務(wu)。

接(jie)(jie)入單位擬從事(shi)非(fei)經營活動(dong)的,應(ying)當報經有權受理(li)從事(shi)非(fei)經營活動(dong)申請的互聯(lian)(lian)單位主管部門或(huo)者主管單位審批;未經批準(zhun)的,不(bu)得接(jie)(jie)入互聯(lian)(lian)網(wang)絡進行國際聯(lian)(lian)網(wang)。

申請領取國際聯網(wang)(wang)經營許可證(zheng)或(huo)者辦理(li)審批手續(xu)時,應(ying)當提供其計算機信息網(wang)(wang)絡的性質、應(ying)用范圍和(he)主機地址等(deng)資(zi)料(liao)。

國(guo)際聯網經營(ying)許(xu)可(ke)證(zheng)的格式,由領導小組統一制(zhi)定。

第九條 從事國際聯(lian)網(wang)經營活動的和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接入單位都(dou)必須具(ju)備下(xia)列條件:

(一)是依法(fa)設立的企業法(fa)人(ren)或者(zhe)事(shi)業法(fa)人(ren);

(二)具(ju)有相(xiang)應(ying)的(de)(de)計算機信息網絡(luo)、裝備以(yi)及相(xiang)應(ying)的(de)(de)技術人(ren)員和(he)管理人(ren)員;

(三(san))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;

(四)符合法律和(he)國務(wu)院規定的(de)其他條件。

接(jie)入單位(wei)從事(shi)國際聯網(wang)經營活動的,除必須(xu)具(ju)備(bei)本條(tiao)前款規定條(tiao)件外,還(huan)應(ying)當(dang)具(ju)備(bei)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。

從事(shi)國際(ji)(ji)聯網經營(ying)活(huo)動(dong)的(de)接(jie)入(ru)單(dan)位的(de)情(qing)況發(fa)生變(bian)化,不再(zai)符合本(ben)條第一款(kuan)、第二款(kuan)規定條件(jian)的(de),其(qi)國際(ji)(ji)聯網經營(ying)許(xu)可證(zheng)由(you)發(fa)證(zheng)機構予以吊銷;從事(shi)非經營(ying)活(huo)動(dong)的(de)接(jie)入(ru)單(dan)位的(de)情(qing)況發(fa)生變(bian)化,不再(zai)符合本(ben)條第一款(kuan)規定條件(jian)的(de),其(qi)國際(ji)(ji)聯網資格由(you)審(shen)批機構予以取消。

第十條 個人、法人和其他組(zu)織(以(yi)下統稱(cheng)用戶)使用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(wang)絡(luo),需要進(jin)行國(guo)際(ji)聯網(wang)的,必(bi)須通過(guo)接入網(wang)絡(luo)進(jin)行國(guo)際(ji)聯網(wang)。

前款規(gui)定的計(ji)算(suan)機或者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網絡,需要接(jie)入網絡的,應當征得接(jie)入單位的同意,并辦理(li)登記手(shou)續。

第十一條 國際出入口(kou)信道提供(gong)單(dan)位、互聯單(dan)位和接入單(dan)位,應當建立相應的網絡(luo)管(guan)理(li)中(zhong)心,依照(zhao)法律(lv)和國家有關(guan)規定(ding)加強對本(ben)單(dan)位及其(qi)用(yong)戶的管(guan)理(li),做好網絡(luo)信息(xi)安全管(guan)理(li)工作,確保(bao)為用(yong)戶提供(gong)良好、安全的服務。

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(wei)與接入(ru)單位(wei),應當負責本單位(wei)及其用戶(hu)有關國際聯網的(de)技術培訓和管(guan)理教育(yu)工作。

第十三條 從事(shi)國際聯網(wang)業務(wu)的單位和個(ge)人,應(ying)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,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,不得利用(yong)國際聯網(wang)從事(shi)危害國家安全、泄露國家秘(mi)密等(deng)違(wei)法犯罪活(huo)動,不得制作、查閱(yue)、復(fu)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(xi)和淫穢色情等(deng)信息(xi)。

第十四條 違反本(ben)規定(ding)第(di)六條(tiao)(tiao)、第(di)八條(tiao)(tiao)和第(di)十(shi)條(tiao)(tiao)的(de)規定(ding)的(de),由公安機(ji)關責令停止聯網,給予警告,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(de)罰款;有違法(fa)(fa)所(suo)得(de)的(de),沒收違法(fa)(fa)所(suo)得(de)。

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,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、行政(zheng)法規的,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(zheng)法規的規定予以(yi)處罰(fa)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(zhui)究刑事(shi)責任(ren)。

第十六條 與臺(tai)灣、香港、澳(ao)門地區的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網(wang)絡的聯網(wang),參照(zhao)本規定執行。

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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