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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(wu)院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(wei)了保護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,促進計算(suan)機(ji)(ji)的(de)應用和發展(zhan),保障社會主義現代(dai)化建設的(de)順(shun)利(li)進行,制定本條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(li)所稱的(de)(de)(de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,是指由計算機(ji)及其相(xiang)關(guan)的(de)(de)(de)和配(pei)套的(de)(de)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(wang)絡)構成的(de)(de)(de),按照一定的(de)(de)(de)應用目標(biao)和規則對(dui)信息進(jin)行(xing)采(cai)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(de)(de)人機(ji)系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保護(hu),應(ying)當保障(zhang)計(ji)算機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(wang)絡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運行環境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保障(zhang)信息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保障(zhang)計(ji)算機功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(hu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保護工作(zuo),重點維護國(guo)家事(shi)務、經濟建設、國(guo)防建設、尖(jian)端(duan)科學技術(shu)等(deng)重要領域的(de)(de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境內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,適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(lian)網的微型計算(suan)機的安(an)全保護辦(ban)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管全國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。

  國家安全(quan)部、國家保密局和(he)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,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(ze)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從事危害(hai)國家利益(yi)、集(ji)體利益(yi)和公民合法利益(yi)的活動,不得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建設和應用,應當(dang)遵(zun)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(guo)家其(qi)他有(you)關規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實行安(an)全等級(ji)保護。安(an)全等級(ji)的(de)劃分標準(zhun)和安(an)全等級(ji)保護的(de)具體辦(ban)法(fa),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(men)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應當(dang)符(fu)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(guan)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,不(bu)得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(wang)的計(ji)(ji)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,由計(ji)(ji)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的使用(yong)單位報(bao)省(sheng)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(fu)公安機(ji)(ji)關備案(an)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(jing)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(shen)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使用(yong)單(dan)位(wei)應當建立健(jian)全安(an)全管理制度,負(fu)責本(ben)單(dan)位(wei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安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(di)縣級以(yi)上人(ren)民政(zheng)府公安(an)機(ji)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(hui)公共安全的其(qi)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部(bu)歸(gui)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(dui)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銷售實行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體辦(ban)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行使下列監督職權(quan)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(er))查處(chu)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(wei)法犯(fan)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(lv)行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的(de)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(ji)關發現影響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隱(yin)患(huan)時,應當及時通(tong)知使用單位采取(qu)安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急(ji)情況下(xia),可以就涉(she)及(ji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的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專項(xiang)通(tong)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(ding)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(gong)安機(ji)關(guan)處以警告或者停機(ji)整頓:

  (一(yi))違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等級保(bao)護制(zhi)度,危(wei)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(de);

  (二(er))違(wei)反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國(guo)際聯網備案(an)制度的;

  (三(san)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中發(fa)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(ji)關要求改(gai)(gai)進安(an)全(quan)狀況(kuang)的(de)通知后(hou),在限期內拒(ju)不改(gai)(gai)進的(de);

  (五)有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其他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(fang)不符(fu)合(he)國家標準和(he)國家其他有(you)關(guan)(guan)規定的,或者在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(fang)附近施工(gong)危害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的,由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會同有(you)關(guan)(guan)單位進行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、郵寄計(ji)算機信息媒(mei)體進出境,不如(ru)實向海關(guan)申報(bao)的(de),由海關(guan)依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海關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(ta)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處(chu)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(shu)入計算機(ji)(ji)(ji)病毒以(yi)及其他有(you)害數據(ju)危害計算機(ji)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(de)(de),或者(zhe)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(ji)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專用產(chan)品的(de)(de),由(you)公(gong)安(an)機(ji)(ji)(ji)關處以(yi)警告或者(zhe)對個人處以(yi)5000元以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(fa)款(kuan)、對單位處以(yi)15000元以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(fa)款(kuan);有(you)違法(fa)所得(de)(de)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沒收外(wai),可以(yi)處以(yi)違法(fa)所得(de)(de)1至3倍的(de)(de)罰(fa)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(li)的(de)規定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(gong)和(he)國治安管理處(chu)(chu)罰條(tiao)例(li)》的(de)有關規定處(chu)(chu)罰;構成犯罪(zui)的(de)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(he)組織或者個(ge)人(ren)違反本條例的規(gui)定(ding),給國(guo)家、集體或者他人(ren)財產(chan)造成(cheng)損失的,應當依法(fa)承擔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(gong)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(de)具體行(xing)政行(xing)為不(bu)服的(de),可以(yi)依法申請行(xing)政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條例(li)的(de)(de)國(guo)家(jia)公務員利用職(zhi)(zhi)權,索(suo)取、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、失職(zhi)(zhi)行(xing)為(wei),構成犯罪的(de)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(bu)構成犯罪的(de)(de),給予行(xing)政(zheng)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(ben)條例下列用語的(de)含義:

  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病毒,是指(zhi)編制(zhi)或者在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程(cheng)序(xu)中插入的(de)破壞(huai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功能(neng)或者毀壞(huai)數據,影(ying)響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使用,并能(neng)自我復制(zhi)的(de)一(yi)組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指(zhi)令(ling)或者程(cheng)序(xu)代碼。

  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用產品,是指用于保護(hu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專用硬件和(he)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(hu)工(gong)作,按(an)照軍隊(dui)的有關(guan)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(gen)據(ju)本條(tiao)例(li)制定實施辦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例自發布之日(ri)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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