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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國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(wei)了(le)保護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安全,促進計(ji)算機(ji)的(de)(de)應用和發(fa)展,保障社會(hui)主義現(xian)代化建(jian)設的(de)(de)順利進行,制定(ding)本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統,是指(zhi)由計(ji)(ji)算機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和(he)(he)配套的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(luo))構成的(de),按(an)照一定的(de)應用目標和(he)(he)規則對信息進行(xing)采集、加工、存儲(chu)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保(bao)(bao)(bao)護,應當保(bao)(bao)(bao)障計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運(yun)行環境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保(bao)(bao)(bao)障信息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保(bao)(bao)(bao)障計算(suan)機功能(neng)的(de)(de)(de)正(zheng)常發揮,以維護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運(yun)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統的安全(quan)保護工作(zuo),重點(dian)維護國家(jia)事務、經濟(ji)建設、國防建設、尖端科(ke)學技(ji)術等重要(yao)領域的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統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(de)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保護(hu)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(lian)網的(de)微型計(ji)算機的(de)安全(quan)保護辦(ban)法,另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(bu)主管(guan)全(quan)國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(guo)家安全(quan)部(bu)、國(guo)(guo)家保密局和(he)國(guo)(guo)務(wu)院其(qi)他有(you)關部(bu)門,在國(guo)(guo)務(wu)院規定的(de)職責(ze)范圍內做好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保護的(de)有(you)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織或者個人(ren),不得利(li)(li)用(yong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從(cong)事危(wei)(wei)害國(guo)家利(li)(li)益、集體利(li)(li)益和公民合法利(li)(li)益的活動,不得危(wei)(wei)害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建設(she)和應用,應當遵守法(fa)律、行政(zheng)法(fa)規和國家(jia)其(qi)他有關規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。安(an)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的劃分(fen)標準(zhun)和安(an)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(an)(an)部會同(tong)有(you)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機機房(fang)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(jia)標(biao)準和(he)國(guo)家(jia)有關定。 在計算機機房(fang)附近施工(gong),不得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(xin)息系統(tong),由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(xin)息系統(tong)的使(shi)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(an)機(ji)(ji)關備(bei)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(ji)信(xin)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當(dang)如實向海(hai)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(xi)(xi)系統的使用單(dan)位(wei)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負責(ze)本單(dan)位(wei)計算機信息(xi)(xi)系統的安全保護(hu)工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中發生的案件(jian),有關(guan)使用單位應當(dang)(dang)在24小時內向當(dang)(dang)地縣級(ji)以上人民(min)政府公安機關(guan)報(bao)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(dui)計算機病毒和危(wei)害(hai)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(you)害(hai)數(shu)據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(chan)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(du)。具(ju)體辦法由(you)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(ji)(ji)關對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行(xing)使下(xia)列(lie)監督職權(quan)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(cha)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;

   (二)查處危(wei)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(fan)罪案件;

   (三(san))履(lv)行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的其他(ta)監督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發現影響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隱(yin)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(qu)安(an)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(an)部在緊急情況(kuang)下,可以就涉及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(quan)的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(gui)定,有(you)下列行為之一(yi)的,由(you)公安機關(guan)處(chu)以(yi)警告(gao)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(wei)反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等(deng)級保護制(zhi)度,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(guo)際聯網備(bei)案(an)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(an)照規定時間報告(gao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(jie)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(kuang)的(de)(de)通知(zhi)后,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(de)(de);

  (五)有(you)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機房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(ta)有關規定的(de),或者(zhe)在計算(suan)機機房附近(jin)施(shi)工(gong)危(wei)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,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(jin)出(chu)境,不如實向海(hai)關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(hai)關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(he)國海(hai)關(guan)法》和(he)(he)本條例以及其他(ta)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(shu)入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病(bing)毒以(yi)(yi)(yi)及(ji)其他有害(hai)(hai)數(shu)據危害(hai)(hai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(de),或者未經(jing)許(xu)可出售(shou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(de)(de),由(you)公安機(ji)(ji)(ji)關處(chu)以(yi)(yi)(yi)警告或者對個人處(chu)以(yi)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款、對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款;有違法所得(de)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(yi)違法所得(de)1至3倍的(de)(de)罰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條例的規定,構(gou)成(cheng)(cheng)違(wei)反治安(an)管理行為的,依照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治安(an)管理處罰條例》的有(you)關規定處罰;構(gou)成(cheng)(cheng)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(huo)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(ding),給國家(jia)、集體或(huo)者他人財(cai)產(chan)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(yi)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(ren)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(de)(de)具(ju)體行政行為不服的(de)(de)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(fu)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(tiao)例的(de)國(guo)家公務(wu)員利用(yong)職(zhi)權,索取(qu)、收(shou)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(fa)(fa)、失職(zhi)行為(wei),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(yi)法(fa)(fa)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給(gei)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(yu)的含(han)義(yi):

  計(ji)算機(ji)病(bing)毒,是指(zhi)編制(zhi)或(huo)者在計(ji)算機(ji)程(cheng)序中插(cha)入的破壞計(ji)算機(ji)功能或(huo)者毀壞數據,影響計(ji)算機(ji)使用(yong),并能自我復制(zhi)的一(yi)組計(ji)算機(ji)指(zhi)令或(huo)者程(cheng)序代碼。

 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專(zhuan)用(yong)硬件和軟(ruan)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(dui)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軍(jun)隊(dui)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(ju)本條例(li)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(li)自發布之日起施(shi)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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