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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國國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(hu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全,促進(jin)(jin)計算(suan)機的(de)(de)應用(yong)和發展,保障社(she)會主義(yi)現代化建設(she)的(de)(de)順(shun)利進(jin)(jin)行,制定本條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(li)所稱(cheng)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,是指由計(ji)算(suan)機及(ji)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成(cheng)的(de),按照一定(ding)的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(xin)息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(suo)等處理的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(an)(an)(an)全保護(hu),應當保障計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shi)(含網絡)的安(an)(an)(an)全,運行(xing)環境的安(an)(an)(an)全,保障信息的安(an)(an)(an)全,保障計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正常(chang)發揮,以維護(hu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(an)(an)(an)全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(de)安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,重點維護(hu)國家事務、經濟建設(she)(she)、國防建設(she)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(yao)領域(yu)的(de)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境內的(de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保護,適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(suan)機(ji)的安全(quan)保護辦法(fa),另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(bu)主管全國(gu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(guo)家安(an)全(quan)部、國(guo)(guo)家保密(mi)局和(he)國(guo)(guo)務院其他(ta)有關(guan)部門,在(zai)國(guo)(guo)務院規定的(de)職(zhi)責范(fan)圍(wei)內做好(ha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的(de)有關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(bu)得利(li)用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從(cong)事危(wei)害國家利(li)益、集(ji)體利(li)益和公(gong)民合法利(li)益的活動,不(bu)得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建(jian)設(she)和(he)應用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(deng)級保護。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(deng)級的(de)劃分標(biao)準和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(deng)級保護的(de)具體辦法,由公(gong)安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制(zhi)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應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(jia)標準和國家(jia)有(you)關定。 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(fu)近施工(gong),不得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(jin)行(xing)國(guo)際聯(lian)網的(de)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,由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使用(yong)單位(wei)報省(sheng)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公(gong)安機(ji)(ji)關備(bei)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(xie)帶、郵寄(ji)計(ji)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(guan)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(de)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建立(li)健全安全管(guan)理(li)制度,負(fu)責本單位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保護(hu)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中發(fa)生的案件,有(you)關使用單位(wei)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(xiang)當(dang)地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(fu)公安機(ji)關報告(gao)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(du)和危害(hai)社會公共安(an)全的其(qi)他有害(hai)數據的防治研(yan)究工(gong)作,由公安(an)部(bu)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(dui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的銷(xiao)售實(shi)行許可證(zheng)制(zhi)(zhi)度(du)。具體辦(ban)法由公安部會同(tong)有關部門制(zhi)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關(guan)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行使下列監(jian)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的其他監(jian)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(fa)現影響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全(quan)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(an)部在(zai)緊(jin)急情況下,可(ke)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(gui)定,有下(xia)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保(bao)護制度(du),危害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(quan)的(de);

  (二)違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國際聯網備(bei)案制度(du)的;

  (三)不按(an)照規定時間(jian)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(jie)到(dao)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(zai)限期內拒不改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的(de)其他(ta)行(xing)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不符合國(guo)家標準和(he)國(guo)家其他(ta)有(you)關規(gui)定的,或者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,由公安(an)機(ji)關會(hui)同有(you)關單位進行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,不如(ru)實向海關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關(guan)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海關(guan)法》和本(ben)條例以(yi)及其(qi)他有關(guan)法律(lv)、法規的(de)規定處(chu)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(hai)數據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的(de)(de)(de),或(huo)者未經許可(ke)出售(shou)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(de)(de),由(you)公安機關處(chu)(chu)以警告或(huo)者對個人處(chu)(chu)以5000元以下的(de)(de)(de)罰款(kuan)(kuan)、對單位(wei)處(chu)(chu)以15000元以下的(de)(de)(de)罰款(kuan)(kuan);有違法(fa)所(suo)得的(de)(de)(de),除予以沒收外(wai),可(ke)以處(chu)(chu)以違法(fa)所(suo)得1至3倍的(de)(de)(de)罰款(kuan)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(fan)本條例(li)的(de)規(gui)定,構(gou)成違反(fan)(fan)治安管理(li)行為(wei)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治安管理(li)處罰條例(li)》的(de)有(you)關規(gui)定處罰;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(ge)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(dan)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(dui)公安機關(guan)依(yi)照(zhao)本(ben)條例所作(zuo)出的(de)具(ju)體行(xing)政行(xing)為不服(fu)的(de),可以依(yi)法申請(qing)行(xing)政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條(tiao)例(li)的國家公(gong)務員利用職權(quan),索(suo)取、收受賄賂或者(zhe)有其他違法、失職行(xing)為,構成犯罪的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(bu)構成犯罪的,給予行(xing)政處(chu)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(ben)條例(li)下列(lie)用語的含(han)義:

  計算(suan)機(ji)(ji)病毒,是指編制(zhi)或者在(zai)計算(suan)機(ji)(ji)程序(xu)中插入的破(po)壞計算(suan)機(ji)(ji)功能或者毀壞數據,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(ji)使(shi)用(yong),并能自我復(fu)制(zhi)的一組計算(suan)機(ji)(ji)指令或者程序(xu)代碼。

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專用產品,是指(zhi)用于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軍隊的有(you)關法規執(zhi)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以(yi)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發布之日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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